一般納稅人認定
(一)工業企業
1 、應稅銷售額超過100 萬元的工業企業;
2 、年應稅銷售額雖未超過100萬元,但會計核算健全和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的工業企業;
3 、會計核算健全和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,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00萬的新辦工業企業.
(二)商貿企業
1 、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貿企業;
2 、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并從事鹽業批發的企業;
3 、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;
4 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;
5 、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,會計核算健全和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,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 萬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;
6 、注冊資金在500 萬元以上,人員在50 人以上,會計核算健全和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,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 萬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;
7 、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 萬元的其他商貿企業(屬于本條第(四)款范圍的除外)。(注:根據市局其他文件,包括會計核算健全和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,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 萬的新辦其他商貿企業
(三)從事小型水電經銷的企業。
(四)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總分支機構,總機構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。